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图书馆是学院的文献信息中心,是为人才培养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,是学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。
第二条 图书馆工作是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应与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。
第三条 图书馆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履行教育职能和知识服务职能,充分利用书刊资料和文献信息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、文化科学知识等方面的教育,培养学生的读书兴趣,指导学生课外阅读,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。
第四条 图书馆应积极采用现代技术,实行科学管理,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,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需要,为学院的教学和科研提供切实有效的文献信息保障。主要任务是:
1.建设包括馆藏实体资源和网络数字资源在内的文献信息资源,对资源进行科学加工、整序和管理维护。
2.做好流通阅览、资源传送和参考咨询工作,积极开发文献信息资源,开展知识服务。
3.开展信息素质教育,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和获取、利用文献信息的能力及自主学习能力。
4.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文献信息工作,实现文献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。
5.积极参与文献保障体系建设,实行资源共建、共知、共享,促进整体化发展,开展各种协作、合作、学术和文化活动。
6.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推广活动,参与书香校园创建。
第二章 借阅证的办理、使用及管理
第五条 借阅证的办理:
1.校内读者的校园卡(一卡通)即为借阅证,正式在册的学生和教职工在入校办理校园卡之后,由图书馆统一开放借阅权限,无需到馆办理。
2.短训班学员、函授生可凭学院成教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临时借阅证;如借出书刊,须出具相关诚信承诺,并对部分重要馆藏文献限制借阅。
3.办理临时借阅证时,须按照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,并提供本人照片、身份证、联系方式、连带责任人的书面说明等。
4.上述证(卡)管理规则由图书馆负责制定并解释。
第六条 借阅证的使用:
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可凭本人借阅证到图书馆借阅书籍、阅览报刊、查询资料、上网下载信息资源等。
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、代借和冒用,如有违反,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没收或拒绝办理。
因转借、代借或冒用造成的书籍丢失等纠纷的,由证件所有人负责,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七条 借阅证挂失与补办:
由于各种原因,导致借阅证(卡)丢失、损坏的,证件所有人应立即到学校校园卡管理部门办理挂失及补办手续;临时借阅证丢失或损坏的,须到图书馆办理挂失手续。
借阅证(卡)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由证(卡)持有人承担责任。
第八条 借阅证的注销:
当借阅证所有人办理离校手续(包括毕业、调动、休学、退学等)时,须先将所借图书文献全部归还,办理借阅证注销手续。
借阅证所有人离校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退证手续,由主管单位或连带责任人负责追回图书或赔偿。
第三章 读者管理与服务
第九条 读者进入图书馆利用文献信息资源,应当出示有效证件(卡),并自觉遵守图书馆的管理制度。
第十条 入馆读者应举止文明,衣着整洁,禁止穿背心、短裤、拖鞋等入馆。
第十一条 入馆读者在馆内公共场所应保持安静,不得大声喧哗、吹口哨、唱歌、大声接听手机、朗读和嬉笑打闹;不得在馆内吸烟、吃食物。
第十二条 入馆读者应爱护文献资料,不得故意损毁,不得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文献资料私自带出馆外。
第十三条 入馆读者应爱护馆内公共财物,不得损毁馆内桌椅家具、书架、门窗、玻璃、电器、电脑、仪器设备等,不得在公共设施上刻画写字,不得拆卸任何物品,不得随意张贴各类宣传类物品,不得使用个人携带的设备进行摄像、摄影及其他活动。
第十四条 入馆读者应自觉维护馆内秩序,不准抢占阅览室和自修室座位,不得随意挪动阅览桌椅,禁止隔夜占用存包柜存放物品。
第十五条 入馆读者应自觉保持馆内卫生,不得乱扔杂物、随地吐痰;严禁携带宠物入馆。
第十六条 入馆读者应当维护公共安全,严禁携带易燃、易爆物品、危险品入馆。
第十七条 入馆读者应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,尊重工作人员的劳动;读者对图书馆工作有意见时,可通过正常途径向有关负责人反映,不得与工作人员争吵,影响正常借阅秩序。
第十八条 图书馆是学院开展素质教育的重要职能部门,是构建文明和谐校园的重要窗口,定期开展新生入馆教育。
第十九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,遵守行业规范,认真履行岗位职责。
图书馆依据学校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、晋升或降职、奖励或处分的主要依据。
第二十条 图书馆对读者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。
图书馆工作人员在岗位上应当遵守以下规范:
1.热情主动,耐心细致,尊重读者,保证工作质量,提高工作效率。
2.衣着整洁,仪容端正,精神饱满,举止文明,态度大方,自觉使用文明用语。
3.主动为读者服务,尽力满足读者需要;如无正当理由,不得拒绝读者的合理要求和自行限制读者的借阅。
4.自觉遵守作息时间,不得擅自改变和缩短服务时间,不得提前驱赶读者。
5.爱岗敬业,忠于职守,不串岗闲聊,不大声说笑打闹,不制造噪音,不吃零食,不干私活,不上网炒股、聊天、玩游戏,不擅离岗位,不在工作场所会客,做到有事先安排好工作再请假。担任兼职辅导员的,不得在开放场所处理班级学生事务。
6.不利用工作之便超量超期借阅书刊,不得在书刊采编、加工、入藏等环节上私自挪用。
7.虚心听取读者的意见和建议,主动了解并记录读者的阅读需求,注意把握读者的阅读心理;工作中出现差错,应主动向读者道歉;对违反规定的读者,要耐心教育,以理服人。
8.接待来馆参观的客人,应热情友好,认真介绍,礼貌迎送。
9.团结协作,互相帮助,工作中出现不同意见时,互相体谅,协商解决。
10.自觉维护并保持整洁有序的馆容馆貌,负责做好工作场所和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工作。
第四章 图书借阅、文献资料利用管理
第二十一条 流通书库借还管理方式:
1.读者借书、还书在馆内自助设备上进行,24小时自助还书系统可实现图书全天候归还。图书借还也可交由服务台工作人员辅助操作。
2.读者在办理借书手续之前,应仔细查看书中有无缺页和污损,如发现图书已有损坏,应及时告知工作人员;否则,若在还书时发现损坏,由还书者承担相应责任。
3.读者操作时遇系统故障或门禁警报时,请及时报告工作人员处理。
第二十二条 借书数量及期限:
1.教职工读者每人可借6册图书,借阅期限为90天。
2.学生读者每人可借3册图书,借阅期限为30天。
第二十三条 文献资料利用管理:
1.综合资料室所有文献资料,仅供读者在本室查阅;特殊情况,须经领导批准,限期归还,并交纳不低于图书原价5倍的押金。
2.图书馆馆藏报刊资料,仅供读者在馆内查阅和复制利用;特殊情况,须经领导批准,限期归还。
3.非本校人员到图书馆借书,须经领导批准,并限期归还,交纳不低于图书原价5倍的押金。
4.图书馆对所有外借图书、资料均有权随时收回。
第五章 图书文献逾期归还管理
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广大读者的借阅权益,提高图书馆文献的流通效率,对读者借阅的图书实行收取逾期占用费制度:
1.已出借的图书,读者可续借一次,续借期限为10天;续借手续须在还书前到图书馆或在网上办理;对有未注销的逾期未还图书记录的读者不予续借或限借。
2.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限的,每册图书每超期1天,收取逾期占用费0.10元。
3.还书期限在寒、暑假假期的,计算逾期时,可相应扣减。
4.因读者到外地实习、因公出差等造成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的,可由所在部门出具书面证明。
5.一般图书逾期占用费的收取上限原则不得高于图书定价的2倍。
6.因特殊情况造成逾期的,逾期占用费的收取标准由学校决定。
第六章 图书、文献损坏、遗失赔偿管理
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的书刊资料是学院的公共财产,读者不得污损(折角、卷曲、勾画、圈点、批注、涂抹、撕裂、散页、裂脊、断封、裁割等状况)书刊。
凡发生污损书刊的,原则上应以相同版本的书刊资料作抵赔,如果该书刊无法购求,则按以下办法赔偿:
1.书刊出现折角、卷曲、皱褶,或被勾画、圈点、批注、涂抹、撕裂,但可清除、覆盖、粘合且不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,为一般性污损,其损坏部分按中文图书1.00元/页。其中外文图书、中文期刊按2.00元/页赔偿,外文期刊按5.00元/页进行赔偿。
2.书刊出现折角、卷曲、皱褶,或被勾画、圈点、批注、涂抹、撕裂、撕页,不可清除、覆盖、粘合,或虽可清除、覆盖、粘合但影响字体和图像原状的,导致图书无法阅览的,可确定为书刊严重污损,严重污损部分按中文图书5.00元/页。其中外文图书、中文期刊按10.00元/页赔偿,外文期刊按15.00元/页进行赔偿。
3.严重污损占书刊三分之一以上(含三分之一)者,必须赔偿原书,同时交纳5.00元/册的图书加工费;在进行馆藏剔除处理后,被损污图书的所有权归赔偿人(特殊书刊资料除外)。无法赔偿原书刊的,视具体情况加倍赔偿。
第二十六条 读者遗失图书的,须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图书馆借书处报告,并赔偿原书。
读者可在借期内购买相同版本的图书作为抵偿。
所遗失图书超过应还日期的,如无法赔偿原书,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,分别按规定标准赔偿,并交纳逾期占用费;读者在赔偿之后的1个月内又找到原遗失图书,且完整无损的,可凭原书及赔款收据退回赔款,但须从赔款之日起计算逾期占用费。
图书遗失按以下规定标准赔偿:
1.一般图书(包括影印版图书),依据出版年份和馆藏价值,按原价的2~10倍赔偿。
丢失多卷(册)或丛书中的1本,按单册或折合成单册价格计算。
2.工具书、珍贵图书、孤本书、外文原版书,一般按原价的5~20倍赔偿。
3.丢失条形码的,按5元/条收取制作加工费。
4.对破坏、有意污损、撕毁、调换书刊上条形码和芯片的,除处以5元/条的赔偿外,并视情节轻重移送有关部门处理。
5.对恶意损坏、偷窃书刊者,图书馆有权收回其借阅证并暂停借阅;同时,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教育,情节严重者移交学院有关部门处理。
第七章 数字资源利用管理
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数字资源是学院图书文献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学院坚持数字资源与纸质资源协调发展的原则,积极创造条件,满足读者对数字资源的利用需求。
第二十八条 学院图书馆以校外远程、校内局域网、无线网、智能手机、馆内媒体终端等多种方式面向读者开展数字资源利用服务。
第二十九条 图书馆读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,不浏览反动网站和不健康网站,不下载和学习无关的软件,不进行违规的操作,不借用、盗用他人账号;禁止利用计算机进行黑客攻击、端口扫描、传播病毒等活动;禁止发表有损国家、学校尊严或不健康的内容;工作人员有权对不文明上网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。
第八章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及管理
第三十条 图书馆应根据学院的发展目标和教学、科研的需要,结合馆藏基础和条件,充分考虑读者需求,有效发挥学院图书馆工作委员会的决策咨询作用,科学制订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方案,逐步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馆藏体系。
在文献采集中应兼顾纸质文献、电子文献和其他载体文献,兼顾文献载体和使用权的购买,并保持重要文献和特色资源的完整性和连续性。
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应积极开展特色数字资源建设和网络虚拟资源建设,及时整合实体资源与虚拟资源,形成网上统一的馆藏体系。
第三十二条 图书馆对采集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及时进行科学加工整序,加强图书文献资产管理,定期发布新书、新数据库介绍等信息。
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应建立完善的文献信息检索系统,满足用户的查询需求。
第三十四条 图书馆应科学合理地组织资源馆藏,建立健全学校和二级院(部)文献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和日常运作机制;加强文献信息的管理和保护,促进文献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。
第九章 数字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及使用管理
第三十五条 数字资源是指学院图书馆正式引进、试用和有权免费使用的各种网络数据库及自建数据库。
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连续、系统、多线程、过量进行下载、浏览、检索数据库等操作;不得私设代理服务器供校外用户访问图书馆的数字资源。
第三十七条 严禁对下载的电子文档进行重新编辑、系统复制、转售、转发和重新出版,严禁利用从图书馆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非法牟利。
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,图书馆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;并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;给学院或图书馆造成经济损失,学院和图书馆有权追偿。
第十章 安全管理
第三十九条 图书馆安全工作是校园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,坚持“预防为主,人人有责”的方针。
第四十条 图书馆安全工作接受学院安委会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,工作内容主要包括防火、防盗、防潮、防突发事件等。
第四十一条 文献馆藏书库、自修室及计算机网络管理场所,禁止使用电水壶、电饭锅、电炉、电热汀等加热电器,不准乱拉电线和超负荷用电;严格限制使用除空调以外的取暖电器,确需使用的,须经领导批准,并明确责任人,确保用电安全。
第四十二条 图书馆应定期检查各种电器设备的运行情况,发现问题,及时处理;馆内的电路、电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和改动。
第四十三条 消防器材应放置在醒目和便于使用的位置,图书馆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,一旦发生火警,应当会扑救、会报警。
第四十四条 图书馆开放时,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,遇突发事件,能随时疏散。
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下班时,要关灯、关窗、锁门、切断电源,防止盗窃和其他意外和灾害事故的发生。
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所使用的图书馆各场所门锁钥匙,应妥善保管,不得借给家属、亲友和学生等人员使用。
第四十七条 节假日闭馆期间,图书馆应按照学院的统一要求,安排人员值(带)班,负责馆内的安全工作。
第四十八条 图书馆内部应当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,明确岗位安全职责,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安全检查,发现问题,及时纠正。
第十一章 附 则
第四十九条 图书馆的文献资源建设按照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执行。
第五十条 图书馆借阅证的办理、使用和管理纳入学院统一身份信息系统管理。
第五十一条 图书馆的各项费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的统一管理,使用学院财务部门规定的票据。
第五十二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,按学院的有关纪律处分规定执行。
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图书馆违反学院有关管理制度的,由图书馆移交学院有关部门处理。
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由学院图书馆负责解释,并根据管理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和制定细则。
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。